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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应按照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租赁合同)来分割补偿款,如经济社强行多占,不服可以起诉要求再支付。如下面这个案件,钟某承包某经济社的集体土地建果园,后土地被征收,经济社只给了钟某600万补偿款,钟某认为根据征收补偿协议,自己应该分786万,于是起诉经济社。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济社的确是多占了,判决经济社再向钟某支付补偿款186万。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合同》中关于案涉场地遇到国家及有关单位征收时双方对相应补偿款项分配的约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对于钟某所种下的果树及建下的建筑物和附着物(房屋、粪池、棚舍等)的补偿费,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第十六年至二十年内,某合作社与钟某各占50%,该补偿按实际征用的山地复量面积计算,除钟某所占上述补偿以外的一切征地补偿款全部归某合作社所有。据上约定,由于案涉场地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第十六年至二十年内被征收,故所得的果树、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款,应由某合作社、钟某各占50%,除此以外的征地补偿款全部归某合作社所有。虽然某合作社主张《征收补偿协议》及《协议(一)》约定的征收土地除了案涉场地外,还包括某合作社的其他集体土地,但其对此主张并未能提交具有直接证明力的证据予以证明。相反,根据钟某提交的某经济联社出具的《征地亩数说明》显示,作为《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某经济联社已确认上述合同约定的征收土地中40.67亩为某合作社用地,而该40.67亩土地位于钟某承包的山地范围,全部由钟某交付。因此,本院对于钟某所述的上述征收的某合作社40.67亩土地均属于其承包的案涉场地范围的主张予以采信。
结合上述《合同》中关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约定以及某经济联社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征地补偿方案》等证据,本院可确认钟某承租的案涉场地中的征地面积40.67亩,钟某可获得青苗补偿金2266924.87元、房屋补偿款6983386元、提前清空房屋补偿款5398480元、地上附着物(除房屋)406309.30元、房屋装修费补偿款683512元的50%,即7869306.09元。对于其余征收补偿项目,全部应归某合作社所有。综上,扣除钟某、某合作社均确认已支付的6000000元后,某合作社应向钟某支付剩余补偿款1869306.09元。